说起张居正,很多人可能比较熟悉他在财税上的“一条鞭法”,但实际上,他在人事层面实行的“考成法”也很厉害。根据某基的记录,他可能是中国古代行政系统中设置和贯彻kpi体系的第一人:“明代早期已有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依据明制,京官每六年京察一次,地方官每三年一次大计(均指考察)。纠举六科给事中的权力是在司礼监,属于皇权直接管辖。明初,考核制度执行认真,但是到中叶以后,考绩不仅流于形式,而且弊端丛生,“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张居正深刻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并且对其所办各事均规定期限办妥,执行考成法重要特点即所谓“立限考事”、“以事责人”。考成法的重点有二:首先,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定立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本账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册,另一本送六科,最后一本呈内阁。第二点,六部和都察院按账簿登记,逐月进行检查对所属官员承办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须登出一件,反之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处罚;六科亦可根据账簿登记,要求六部每半年上报一次执行情况,违者限事例进行议处;最后内阁同样亦依账簿登记,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查实。万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万历四年(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山东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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