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圣诞节。
这个圣诞节对马云来说,不是很好过。
今天一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新闻越短,问题越大。
尽管阿里巴巴集团回应称:今日,阿里巴巴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依法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阿里巴巴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业务一切正常。
但问题的严重性已超乎想象。马云那“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金融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煽动力堪比“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闯王来了不纳粮”的豪言壮语,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何为“二选一”?就是指本应该是消费者的权利,但阿里巴巴却将此权利抢夺到了自己手上,二选一的直接对象成为了网络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的各品牌商家。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在天猫入驻,那你便不可在京东或其他平台上同时存在。
换句话说,这就是垄断,因此就有了今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他的反垄断调查。
实际上,除了市监总局的这次反垄断调查,马云的“支付宝”早已倍受争议。
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浙江市场导报》创始人,现年88岁的郑昌儒评马云称:
以30亿本金,不断加一倍或几倍杠杆,不断套贷到3000亿元,然后再通过花呗、借呗等放贷,收取的手续费最高时达24%,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六倍。这不正是高利转贷吗?
高利转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显然,“支付宝”的花呗、借呗之运营模式,已涉嫌高利转贷罪,且数额特殊巨大。
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曾经坑了无数人的花呗、借呗,是该到头了。马云的滑铁卢,将会以什么样的结果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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