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服丧期间,夫妻间有件事不能做,一旦败露下场很惨!

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治国基本纲领。而“守丧”制度则是儒家文化的重要体现。俗话说:百行孝为先。子女除了生前对父母尽孝,死后依然不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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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父母丧期内的表现,同样是衡量一个人孝顺与否的标准,子女在给父母守孝期间要遵守很多严苛的戒律,除了大家众所周知的守孝三年(三年的通俗的说法,实际上是27个月)外,还有其他事情做不得,一旦触犯,将会遭到法律与道德上的谴责、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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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禁忌有:除非皇帝夺情之外,服丧期间不能出来做官,否则要被判处三年流刑。明代万历年间,张居正的父亲去世,按照规定,张居正应该去职回乡服丧三年。可是这时张居正的改革到了关键时候,他选择了“夺情”,身着素服办公,不去为父亲守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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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服丧期间,不能听音乐、参加宴会饮酒、兄弟分家产,违者统统杖责80大棍,并判处期限不等的徒刑。居丧之礼在贵族阶层执行起来尤其严格,例如汉武帝在位期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被迫服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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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有出现隐瞒不报或父母健在诈称有丧、父母早已亡故诈称新丧者,皆要受杖刑惩处。


最后还有一种禁忌也说明一下,在服丧期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不能同房。但是夫妻在父母丧期内如果怀孕并生子者,除了将作为不孝列入十恶,还要判处徒刑1年。在清朝,贵族之家遭逢大丧,府内有孕的女性一般会自行打胎,或者生下之后过继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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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八年,固伦和孝公主府长史奎福诬告驸马丰绅殷德(和珅之子)在国服期间与侍妾行房以致生女,为此被削去散秩大臣职务和伯爵爵位,算是撞在枪口上的倒霉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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