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里哪些人受过刺配刑罚?不只是脸上刺字

宋朝建立后,为了改变唐末五代以来五刑繁苛、刑罚不一的局面,实行了新的刑罚制度即折杖法。折杖就是用杖刑来作为其它刑罚的代用刑或补充刑。

折杖在宋代以前已经出现,但作为一种固定的刑罚制度则是宋代开始的。建隆四年(963),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折杖法,并开始颁布实行。

依折杖法所定,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分别按常行杖比折决罚,以代替或部分代替这四种刑原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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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律规定:

笞杖,均折成臀杖,决罚后放人;徒,折成脊杖,决杖后放人;流,折成脊杖,决杖后配役。

对于刺配这种刑罚,《水浒传》作了真实而生动的描写。《水浒传》描写刺配刑的地方多达 11 次,《水浒传》中许多梁山好汉都曾遭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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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因不堪“花花太岁”高衙内对妻子的侮辱,愤而反抗,被这个流氓恶棍的干爹太尉高俅设计逮捕,并移送开封府治罪。

开封府尹慑于高俅的淫威,以“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的罪名,判处林冲“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

当堂“叫林冲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牢城。”

宋江、杨志、朱仝、卢俊义等人,也都曾遭刺配。打虎英雄武松更先后两次遭受刺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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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配这种刑罚,是用竹木杖责打犯人背部,并在其面部加刺标记,然后送往比较边远的地方服劳役或充军役,是我国上古奴隶社会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936-943)。

明人丘濬《大学衍义补》说:

“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小说第二十七回对武松刺配孟州牢城的描写,与宋律颇为吻合。小说写道:

“牢中取出武松,读了朝廷明降,开了长枷,脊杖四十。……取一面七斤半铁叶团头护身枷钉了,脸上免不得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孟州牢城。”后文又说:“当厅押了文帖,着两个防送公人领了,解赴孟州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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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宋代“折杖法”规定,流二千里,折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三千里,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犯罪应处流刑之人,附加“配”。

“本罪”为徒刑者,则依“折杖法”的折杖数而决杖。即,徒三年、徒二年半、徒二年、徒一年半、徒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

由此可知,脊杖的数量根据情节自十三至二十不等。也就是说最多不超过二十,而小说中写道对武松脊杖四十,这就是小说与历史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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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第十七回还描述了一次荒唐透顶的刺配刑的运作情况。荒唐就荒唐在官府中上级对无辜的下级给予预支性的刺配警告与处罚。

北京大名府留守司梁中书献给丈人蔡京的生日礼物生辰纲被晁盖、吴用等七人劫获,限令济州府尹 10 日内非破此案不可,否则就将府尹流放到沙门岛去。

受了上司威压的府尹于是乎如法炮制,以同样甚至更厉害的手段逼迫部属。他对何涛说:

“你是个缉捕使臣,倒不用心,以致祸及于我。先把你这厮迭配远恶军州,雁飞不到去处!”

说完,便叫来文笔匠,在何涛脸上刺下“迭配……州”字样,空着甚处州名,待他日定夺了再刺具体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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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故事情节的安排,堪称神来之笔,把封建衙门上级压下级、大官整小官的不平等的本质与为所欲为的罪恶,暴露得入木三分。

宋代刺配,初为宥恕死罪而设,即所谓“贷命断配”。系轻于死刑,重于一般流刑的一种特殊刑罚。

但自宋太宗以后,“科禁寖密,刺配日增”。随着北宋中期“贼盗重法”的推行,它作为流刑和徒刑的附加刑而广泛使用;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成为经常单独使用的刑种。亦如清末沈家本所考,宋“窃盗犯徒以上,又配又杖又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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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当时就有人对刺配之虐进行了抨击。如宋仁宗时,翰林学士张方平上疏说:

“刺配之法……比前代绝重……今刺配者,先具徒流杖之刑,而更黥刺,服役终身;其配远恶州军者,无复地里之限。”

但刺配一类的酷刑苛法,并非什么救世良方。结果“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反而激化了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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