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之下没有勇夫:中国人不是不吃牛肉,而是不敢吃

在很多古代的演义、小说当中,牛肉是一种很常见的食物。《水浒传》里面,白酒配牛肉,都成了那些好汉们的标配。哪个好汉没有吃肉喝酒都不敢自称是英雄豪杰了。但是实际上,这种大口吃肉(牛肉)的现象在古代是不可能发生的。即便有一些牛肉在出售,也不可能是寻常可见的。

重罚之下没有勇夫:中国人不是不吃牛肉,而是不敢吃

实际上,牛肉在古代是相当昂贵,原因也很简单——官府不许杀牛。中国是一个延续数千年的“农耕“大国,在没有机械化运作的年代,耕牛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力,因此历朝历代都会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耕牛。自西周开始就有了“诸侯无故不杀牛”的规定;汉朝时,更是规定了杀牛者偿命,即使你是牛的主人。

重罚之下没有勇夫:中国人不是不吃牛肉,而是不敢吃

当然所谓“杀牛者偿命”也不是禁止一切杀牛的行为。历朝历代在杀牛这个问题上,都是以牛能否胜任耕作为原则,来规定宰杀的标准。前文提到的汉朝规定杀牛者偿命,其实指的是不杀“少齿”之牛。据《汉律》记载:“不得屠杀少齿”,所谓的“少齿”指的是少壮之牛。按照《汉律》的规定,即便是牛主人也不能杀害那些还能耕种的少壮之牛,但是那些年老体衰的牛还是可以杀的。比起汉朝而言,唐朝、五代、宋朝关于宰杀牛的法律更为严苛。这几个朝代规定不管牛是否老弱病残,都是不能杀害的,只有那些自然死亡的牛才能够开剥售卖或者自己食用。元、明、清的法律跟汉朝的差不多都是规定“老病不任用者”才能够宰杀。

重罚之下没有勇夫:中国人不是不吃牛肉,而是不敢吃

有些朝代虽然规定了可以宰杀那些年老生病不能耕种牛。但是这个宰杀标准也不是牛主人自己来判定的,什么样的牛属于年老生病的牛,评判的人依旧是官府。据《全唐文》载:“应天下诸州府,如有牛死,便于所在经官陈状,勘验无他故,然后始令就市解剥货卖,不得更将归私家”。保护耕牛最为严厉的唐朝,即便是自然死亡的牛,也要经过官府的裁定,才能够开剥售卖、食用。《大明令》里面同样规定了:“凡马牛老病不堪为用,告给判状,方许宰杀,筋角纳官。不告官者,同私宰论。病死者,申官开剥。违者,治罪。从这些朝代的法律当中,不难看出,各个时代对于牛主人开剥售卖、食用都有明确的规定跟监察,此举有效地保证了耕牛这一重要生产工具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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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杀害耕牛有严格的要求,所以便有人偷偷杀害别人家的牛以此陷害牛主人。我们所熟知的包青天断“牛舌案”便是这么一个典型的案例。相传包拯在天长县当县令时,有一次一个农民来县衙里告状,说自家耕牛的舌头不知道被谁给割了。请求包拯帮助他找出凶手(主要是害怕牛死了,自己背负私自杀牛的罪名)。包拯心想牛舌也不值几个钱,为何单单只割牛舌,这里面一定是有私仇。所以包拯当即让农民回去把牛给杀了(反正牛被割了舌头也活不久)。农民心想这杀害耕牛可是犯了大罪的,内心是抗拒的。包拯为了安抚他,对他说了这是自己的主意事后不会追究农民的责任。并跟农民说,千万不能对任何人说这是自己的主意。
在农民杀死耕牛不久,便有一个地痞无赖前来告发农民私自杀牛。包拯当即将这个地痞无赖给抓了起来,审问他为何要割人牛舌。大堂当中,那个地痞无赖招认了自己因为与农民私怨,才割了他的牛舌,告他私自杀牛。最终那个地痞无赖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重罚之下没有勇夫:中国人不是不吃牛肉,而是不敢吃

历朝历代对于这种伤害他人耕牛的行为,其惩罚比牛主人自己杀害耕牛的惩罚更严厉。唐朝的法律规定,故意杀害他人牛者“徒一年半”的惩罚;宋朝的法律规定,故意杀害他人牛者“决脊杖二十,随处配役一年放”的惩罚;元朝规定“徒三年”、明清规定“杖七十、徒一年半”,而且这还只是最低的惩罚。
那些故意杀害他人牛并将牛肉拿去售卖、食用的(即“赃重”)。将面临罪加一等的惩罚,比如明清时期,如果一个人犯了“赃重”,其惩罚最重可处“流三千里”。除了故意杀牛者除了会受到各种惩罚之外,还有赔偿牛主人的经济损失。

重罚之下没有勇夫:中国人不是不吃牛肉,而是不敢吃

正是因为严酷的惩罚,所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牛肉都无法成为中国人餐桌上的主要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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