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穷人娶不到老婆,为了延续香火怎么办?方式让人难以接受

陋习的产生,从来不是偶然,与经济有关,更关乎人性。清朝时期,我国南方地区(包括浙江各地),广为流传一种恶俗——典妻。

一、“典妻”,是有原因的

典,法则、书籍、典故、典礼,又可指:把一方土地、物品押给另一方使用,换取一笔钱财,到期还款,收回原物,不付利息。顾名思义,“典妻”,将妻子租借给他人使用,到期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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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人,不是物品。显然,这里并没有将“妻子”当作人看,忽略了最基本的人权,交易的双方更是不仅不把“古礼”当回事,更是将“人权”践踏在地上。“典妻”,是有原因的,早在宋、元时代,“典妻”已成风俗。在落后偏远的地区,尽管大家都生产力低下,没有多少存款,但是在娶媳妇的时候,该给的钱、该给的礼一分也不能少。这就导致很多穷到极致的人娶不起媳妇,虽说媳妇随来的嫁妆也会很丰厚,但是就是有人连最起码的彩礼都付不起。当时又没有低息贷款,没有媳妇,就没有后代,意味着一家人就要绝后,于是穷人用此法来延续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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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皆知,越落后的地方,人的思想越难以逃脱枷锁,越固定。认定没有子孙是天大的事,必须要解决,怎么解决?有人想到了租借别人的老婆。另一个原因,虽说古代可一夫一妻多妾,但大多数的普通百姓,依然是一夫一妻。倘若明媒正娶的妻子没有生育能力,那就麻烦了。休了,舍不得,再娶,成本又太高。这时,男方家里为了传宗接代,就必须另谋出路,于是“典妻”又成了不二的选择,租借别人妻子为自己生下儿子(注:必须是儿子),生个男孩就走,似乎“不影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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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妻”陋习《汉书·贾捐之传》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买卖妻子,法律屡禁不止,道义上也无法阻止。事实上,虽然古人早就意识到了“典妻”的存在,却一直没有采取真正有效的措施。要说哪个王朝真正的明令禁止“典妻”,有史可载的唯有元朝。《元史·刑法志》记载如下: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

意思是:禁止典雇他人妻子(妻子和子嗣),若是已经典雇佣于他人,愿意以婚嫁之礼作为他人的妻妾(与原夫断绝关系),可以。但若是有利益往来,则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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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虽然有决心,统治者也有力度,但奈何世事总不随人愿,随着元朝的落幕,到了明代,典妻又开始盛行。清朝时期,连朝廷都屡禁不止,甚至连法律也对此开了小门,决定随它去。殊不知这一“随它去”,影响有多恶劣,随着“典妻”的发展,也具备了一定的仪式感。典妻,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的环节。由中间介绍人受双方委托,充当证人,然后再由双方在典妻的契约上画押,类似现代的合同,一旦出现差池,应该由谁负担责任都写得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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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妻”,并没有结束典妻,不仅在于其本身的危害,影响更加恶劣,最直接的结果,便是导致了对女性的压迫。在这一过程中,女性成了最直接的受害者,谁能知其痛苦?丈夫不知,公婆不知,娘家管不了,官府不想管,只能自己受着。这样一个令人发指的风俗,直到建国后才被终结。尽管如此,依然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有着此种“恶心”的勾当。八十年代,偏远山区一位仇姓男子,因为妻子没有生育能力,就让妻子做媒人与同村的寡妇进行“借妻生子”,大摆宴席,宴请四方宾客。如意算盘打得很好,但没看清楚所处的环境。于是,仇某因为重婚罪被判入刑,锒铛入狱。看到这起案例,我们不应当只看其本身,更应该看其发生的原因,为什么到了80年代,还有人会将“典妻”当做理所当然。这就是前面历朝历代,对该风俗的不重视的影响。风俗文化,对人的影响力是巨大的,直接或间接着了影响几代人的思维观念,想要矫正,必须要付出几代人的努力。值得庆幸的是,我们生活在了二十一世纪。各位看官,你对古代“典妻”的行为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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