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体检标准(飞行员体检项目)

飞行员体检项目(飞行员体检标准)

在蓝天中翱翔,在白云中穿梭激荡,飞行员一直是让广大青少年魂牵梦萦的职业,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成为飞行员的第一步,飞行员身体条件的要求即飞行员体检标准。

要想成为一名职业飞行员,首先要满足以下体检要求,

飞行员体检标准

夕阳下的安阳机场

飞行员体检标准

安阳航空节静展

飞行员体检标准

航空节飞行表演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可能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 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异常;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3)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6)恶性肿瘤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肿瘤;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障碍; (2)精神分裂症; (3)物质滥用或物质依赖; (4)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 (5)情感障碍; CCAR-67FS-R2 26 (6)严重的神经症。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 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 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 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CCAR-67FS-R2 27 (5)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 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 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CCAR-67FS-R2 28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 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 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12.〔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 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 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4.〔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CCAR-67FS-R2 29 (3)影响交流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 病或功能障碍。

15.〔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 500、1000 和 2000 赫兹(Hz) 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 35 分贝(dB);在 3000 赫兹(Hz) 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 50 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 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a)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 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b)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 2 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 的谈话声。

16.〔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 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 术或创伤后遗症。

17.〔远视力〕 CCAR-67FS-R2 30 (a)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 0.7 或以上,双眼 远视力应当达到 1.0 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 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 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 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 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 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 后遗症不合格。 18.〔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 30-50 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 达到 0.5 或以上,在 100 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 0.25 或以上。如果仅 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 CCAR-67FS-R2 31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 17 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 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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