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起诉的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童某某、王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提起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同时也是本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经过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童某某、王某某在奉贤区某加工作坊内违法从事金属零件电镀业务,并将电镀产生的含镍废液直接排入事先挖掘的渗井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因其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三分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

其后,奉贤区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对三被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局认为,三被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明显关联性,严重损害了案涉地区的生态环境。在与三被告就受损生态环境的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及修复费用的赔偿问题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生态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费用。

三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案件办理过程中,三分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与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衔接配合,并就该案管辖、权利主体资格、被告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予以释明。在两次庭前会议中,三分院以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增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充分发挥补充、完善作用。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5月11日下午,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因被告张某某、童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在监狱服刑,上海三中院采取视频连线监狱的方式进行远程庭审,原告、支持起诉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现场参加庭审。

三分院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发表意见,支持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诉讼请求,发挥好支持、保障作用。合议庭结合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情况,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查,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官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均以生态修复责任为导向,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价值理念。在本案中,检察机通过出庭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法律监督和保障作用,为守护好绿水青山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此外,该案的办理也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诉讼过程中的衔接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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