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房屋拆迁条例)

房屋拆迁条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时常可能发生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一看自己的房子被强制拆除了就干着急,也不知道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如存在违法强拆行为能否获得赔偿。其实,在我国《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宜均有相关规定。只要弄明白法定的强制拆除房屋程序是如何进行的,自家房屋是否被违法强制拆除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别再琢磨强制拆除房屋是否违法了!不按这个程序拆除的都不对

一、谁有资格来强制拆除房屋?

  • 城镇违法建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来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既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是人民法院,所以在遭遇房屋强制拆除时务必要想办法核实、确认来强制拆除人员的具体身份来判断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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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实施房屋强制拆除?

  • 城镇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经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后,责令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后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其实,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启动强制拆除程序的,无论是先前对于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还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给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救济权利,通俗来讲就是给了房主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来纠正针对相关房屋不正确的行政行为。而实践中,很多房主对于房屋强制拆除程序前的处罚程序漠不关心,置之不理,自以为“假装看不见”就会“风平浪静”啥事也不会发生。殊不知这种不懂法态度往往就是在浪费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错过了救济的机会,房屋强制拆除程序一旦启动房主往往就无力回天。这时在着急去找律师帮忙,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针对处罚程序的有效法律程序可以启动律师也是无能为力。

三、实施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房屋

1、催告: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事先催告房主履行拆除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房主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陈述和申辩:房主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房主逾期仍不拆除房屋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载明房主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公告: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与催告内容相一致)。

5、执行:房主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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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房屋

1、申请条件:房主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自行拆除房屋。

2、催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房主履行拆除义务。

3、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4、听取意见: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房主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5、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房屋的执行费用由房主承担。

综上所述,无论是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拆除房屋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要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上述程序,还要满足强制拆除主体适格及法定强制拆除房屋情形的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强制拆除,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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