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简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

  1. 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

  2. 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3. 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

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作为纳税公民除了缴税,我们享有这十四项权利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

同时,纳税人也有权检举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作为纳税公民除了缴税,我们享有这十四项权利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电子税务局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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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其他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申辩权是指纳税人认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作为纳税公民除了缴税,我们享有这十四项权利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应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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