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如何做好标准化管理)

一、基本概念

1.标准化 | 什么是标准化?

最早从科学的角度研究标准化的专家是美国工程师约翰·盖德拉,他于1934年出版了《工业标准化 原理与应用》。

1981年日本学者松浦四郎在他的著作《工业标准化原理》中开创性的用热力学中“熵”的观点来解释标准化的定义。他提出:从热力学的观点来看,宇宙中的“熵”必然始终在增加。换句话说,从有秩序状态转变到无秩序状态是一种自然趋势。熵的增加原则是自然界最重要的法则之一。虽然“熵”是一个热力学概念,但是我们会发现社会生活中的知识或事物的增加趋势同宇宙中熵的增加的自然趋势极为相似。标准化活动就是我们从无秩序状态恢复到有秩序状态而做出的努力,为从“丰富”简化为少数而做出的努力,为反对我们社会生活中熵的增加而做出的努力。因此:标准化本质上是一种简化,是社会自觉努力的结果。

标准化基础知识

经过了半个世纪的研究,当下我国对于标准化的定义为:

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文件。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标准化基础知识

简单来说,标准化就是一个过程活动。它囊括了达到最佳秩序前所需要的步骤、程序、保障、人员、财物支持、科学支持等等。虽然定义中以标准的制定颁布实施为主,但其他任意列项都不可缺省。

2.标准

标准是标准化中的一大核心内容,它贯穿于整个标准化活动过程,是标准化的直观产物,也是标准化贯彻实施的技术依据。标准存在于世界各地,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衣食住行、生产生活、医疗教育等等,无一离得开标准。

目前,对于标准的定义,我国主要依据 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给出如下定义:

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划、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注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注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注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标准化基础知识

3.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标准体系通常包括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和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构建标准体系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标准化基础知识

二、标准的分类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属于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或企业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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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2.行业标准

由行业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同时满足两个要求。一是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二是在本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即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超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行业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也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3.地方标准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由企业通过供该企业使用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不必经过其他机构的批准或认定。

5.团体标准

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6.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只有国家标准一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为我国现有强制性标准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以及标准化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特殊情况,过度性地保留强制性标准例外管理。

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7.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即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但是某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

  1. 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

  2. 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

  3. 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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