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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者强制隔离等措施,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明知从重点疫区来青返青的人员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密切接触,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知情不举、隐瞒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九、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不听从相关职能部门劝阻,聚众聚集聚餐或组织群体性活动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

十一、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从重处罚。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32-12368(李沧区人民法院)、 0532-12309(李沧区人民检察院)、0532-66576500(公安李沧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2020年2月5日

来源:李沧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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