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昨天晚上,李云迪嫖娼的新闻迅速占领热搜头条:
最近正愁没啥普法素材,真的要感谢李云迪同志,用自己的“以身试法”和“身败名裂”为我们奉献了生动、劲爆的普法素材。
借此机会,我们好好来讲一讲关于嫖娼的法律那些事儿。
01什么是嫖娼?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没那么简单。嫖娼和卖淫是一体两面的概念,定义嫖娼其实就是定义卖淫。
行政法领域的嫖娼
在行政法律领域,卖淫嫖娼有相对明确的定义。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这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也就是说,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卖淫嫖娼,那些花式性行为以及打“擦边球”的性行为都可以构成卖淫嫖娼。
(PS:这里奉劝一句,各位浪子约炮就约炮,千万不要发红包或者送礼物,否则很容易定性为以金钱、财务为媒介的不正当性行为,从而认定为卖淫嫖娼……)
刑法领域的嫖娼
但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卖淫嫖娼的定义就窄很多。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要严格、谨慎得多。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都存在争议,一直没有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权威的严格界定,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目前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刑法领域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可以参考最高院法官2017年在《人民司法》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