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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通证券大厦3楼会议室(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3人,董事屠旋旋先生、周东辉先生、余莉萍女士、许建国先生,独立董事张鸣先生、林家礼先生和朱洪超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5人,监事会副主席赵永刚先生、监事阮峰先生和曹奕剑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姜诚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李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李军先生为公司董事,李军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披露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李军先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履行董事职责,其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完成董事任职备案相关工作。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崔少梅律师、周邯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以上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证券”)于2021年9月7日签收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52021022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52021061号)。详见公司日期为2021年9月8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

2021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重庆证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海通证券作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称“奥瑞德”)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況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关重大借款合同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

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重庆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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