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贷利息高吗(人人贷为什么要银行卡)

废话不说,只上干货(以下内容是转载的)

天眼查 数据显示,人人贷的主体是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一夫,注册资金200000万元,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股东易源俏(42.5%)、乐拉(25.5%)、杨一夫(17%)、张逸龙(15%),监事张玲玲。

顺便提一下,以上五个人的关联企业很多,其中重点是北京友信科技有限公司(即友信金服,法人张适时,杨一夫任监事)。

人人贷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P2P,即通过自身搭建的人人贷平台,为需要资金的借款人、在人人贷开户的投资人提供居间服务,通过其关联企业比如上面提到的的友信来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至于人人贷是否老老实实只做居间服务,有没有搞资金池,天知道(最后的裁判文书分析很有意思,本文很长,一定要看完,特别是人人贷的投资者,不看是你们的损失)。

下边通过实例来分析一下人人贷的贷款利息、费用构成与实际利率。

在人人贷APP上借款之后,会生成很多很多合同、协议,包括借款协议、担保咨询服务合同、信用咨询及服务协议、还款关联服务协议等等等等,不把你绕晕算他输的那种。

借款生成10个合同,详细阅读一遍都要几个小时的那种

其中借款协议甲乙丙三方分别是出借人(人人贷的投资人)、借款人(需要资金的人)、见证人(人人贷),没错,你没看错,人人贷公司只是个见证人哟,人家甚至都不收你费用的,完全是在做慈善(我找不到狗头,别开枪)!

这一份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61050元,利率10.2%,期限24个月。

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利率为10.2%,金额61050元

既然人人贷只是见证人,那么网上人人喊打的费用是谁收的呢?看这份担保咨询服务合同:

担保咨询合同明确咨询费12000元,且提前扣除,咨询费远超本笔贷款的利息

嗯,收取服务费的是陕西天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前可都是人人贷的关联企业比如友信之类的在收取,现在这么大一块肉怎么被陕西的一个有国资背景的企业叼走了呢?其中发生了什么,谁知道呢。对了,再强调一次,最后的裁判文书分析有个陕西省的判决很有意思的,一定要看!

看看人家融资担保协议怎么写的的,其他P2P学着点:为保证借款尽快完成,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向其提供融资担保咨询服务,并在借款申请成功后向乙方支付担保咨询服务费12000元。

看到了没,是你借款人为了保证快点借到钱,所以求着我给你提供咨询服务,非要给我12000元服务费的哟。

顺便说一下,不要被协议里头的“担保”两个字迷惑了,并不是这个公司给借款提供担保,人家提供的只是担保咨询服务,就是给你进行融资担保设计、方案讲解等,哈哈哈哈哈哈哈,这可是价值12000元,占借款总金额19.66%的超值服务哟!

人人贷的傻傻的投资人哟,你们以10.2%的利率借给一个不知道做什么工作有什么资质的素未蒙面的陌生人一笔资金,没有任何人为你的这笔出借资金提供任何担保,而这个借款人还要额外付出19.66%的费用给一个并不提供担保只提供咨询服务的担保公司!

我曾在银行工作了8年,主要的客户群体也是本合同中借款人这样的自然人,你知道我为了给一个本地客户发放一笔10%利率的信用贷款需要做多少工作么,我要去他的家里调查,去他的经营场所、工作场所调查,审核他的经营单据、经营流水、工资流水,要他的配偶签字确认,要撰写4页纸的调查报告,要先提交到审贷小组讨论,然后再提交到风险审查岗审查,最后提交给审批岗审批。

而你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就这样简简单单让一个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见证人”撮合之后,被一个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担保咨询公司收取了远超你所能获得的利息金额的咨询费后,借给了一个远在天边的不知道到底做什么的借款人。

对了,我都懒得说那个风险保障计划了,知道为什么借款协议是61050元么?因为还有50元要交给另一个担保公司,这个担保公司是真真正正提供担保的公司,哈哈哈哈,50元的担保费,你指望这个担保公司能提供什么样的担保服务?这个所谓的风险保障计划,就是人人贷借款的每个借款人都拿出来50块钱交给担保公司作为风险保障金,如果出现坏账,就从这个风险保障金里拿出钱来赔偿给投资人,赔完为止。50块钱,哈哈哈哈哈哈,还不如支付宝的相互宝呢,我相互宝每个月扣款都一二十块了好不好,你真的相信人人贷出现大规模坏账的时候,这50块钱组成的风险保障金能起任何作用?

本案中的借款人从人人贷借款61050元,扣除服务费、保障金之后,到手49000元,每个月还款2821元左右,24个月总计还款67790元。如果把12000元算作砍头息不计入本金,以49000元为本金来计算,每月还款2821元,本笔借款实际利率是33.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看到了没,人家早就算好了,就算把12000元算作预先扣除的利息,人家的利率也没超过36%,你已经支付过了,法院都没法支持返还的,法律只支持返还超过36%的部分。

那么,对于已经上了人人贷贼船的借款人朋友有没有什么办法少付利息提前下船么?

还真有。

上面的担保咨询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自借款发放后的第四个月起,甲方提前清偿全部剩余本金的,已收取的服务费将按比例退还。

也就是说,你正常还款3期之后,在第四期还款的时候就可以一次性结清全部借款,这时候他要把已收取的服务费扣掉四个月的之后,剩余的全部退回给你!

在第四个月还清全部借款,等于借款4.9万元使用4个月,支付利息、咨询费合计4040元,折合年利率26%左右,也还好,只比主流的正规网贷高一点。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早下船,不要再以贷养贷,只要做好债务规划,拼命努力之下,上岸并不困难(疯狂暗示,找我找我找我)。

最后说个有意思的事儿,第一张图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天眼风险那里,人人贷有涉诉信息8条,也就是说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牵涉到人人贷公司的司法判决案件8个,这很明显不符合常理,所以有很大一批案件被屏蔽掉了,谁干的咱也不敢猜。

8个案件中有一条2020年6月19号发布的2020年3月4号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2020陕01民终2105号),这个案件有意思在哪儿呢,一审是借款人卢莉状告人人贷以及其关联企业友信,我猜还是砍头息的事儿(网上到处搜不到一审判决哟),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卢莉的诉求,原因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

然后人人贷和友信公司不干了,居然不是原告上诉,而是被告上诉:宣判后,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不构成经济犯罪。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非法集资嫌疑。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三、原审裁定的作出有违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政治精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

哈哈哈哈,容我先笑会。

最终西安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故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综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言尽于此,人人贷的投资人,你们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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