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剖腹产产假多久(二胎产假多久)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某在被申请人某木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双方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4月17日,2014年4月1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木材公司自2013年6月起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郭某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均依法缴纳。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郭某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2017年2月20日郭某剖腹产生育二胎,木材公司依法给予了郭某173天的产假,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7月28日。生育保险基金为郭某支付了113天(含剖腹产增加的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剩余60天的生育津贴未予支付。郭某要求木材公司向其支付该60天的产假工资,但木材公司认为,其已依法为郭某缴纳了生育保险,郭某法定产假期间内的生育津贴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不同意郭某的要求。2018年6月,郭某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木材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28日的产假工资65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木材公司向郭某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28日的产假工资6500元。

【争议焦点】

木材公司已经依法为郭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在生育保险未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纳入统筹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木材公司向郭某支付该 60天的产假工资?

【观点评析】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这意味着在全面放开二胎后,我省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外,也同首次生育的女职工一样,额外享受60天的产假。但关于生育保险基金是否支付二胎女职工上述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目前全国各地规定不一,我省各地市做法也不尽相同,多数地市未将二胎增加的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纳入社保统筹。在用人单位已依法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上述60天生育津贴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依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使生育保险未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纳入社会统筹,要求用人单位作为支付主体也没有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也是其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依法应当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在生育保险基金未将该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纳入社保统筹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上述期间的产假工资。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与发展,我国的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人口结构失衡、人口老龄化过快,以及人口红利消失导致的经济增长放缓等一系列新问题,我国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全面放开二胎,这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女性作为生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为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及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价值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其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期间,也应当获得社会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各省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我省实际,给予了依法生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60天的奖励,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依据以上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是其法定权利,不能因未纳入社保统筹,就将二胎女职工增加产假期间的待遇落在空处,否则将会造成“有假期无待遇”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3、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到纳入社会统筹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建国初期建立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是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原有生育保险制度已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为此,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一方面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缓解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分担了企业用工成本风险。但是由于现阶段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加之近几年正处于全面放开二胎后的生育释放期,部分省市出于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考虑,暂时未将二胎增加的60天产假待遇纳入统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待遇。

4、用人单位目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社保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现有的支付范围、支付数额确定的,若今后生育保险基金扩大支付范围,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待遇纳入统筹,那么企业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可能会随之提高。因此现阶段由企业承担二胎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的待遇,也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标准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综上,仲裁委认为,全面放开二胎后,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需要一定的过程,我们作为裁判部门,应当注重对女职工权益的及时维护,不能因为政策衔接的问题,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落空,或机械地等待新政策出台。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企业承担这部分义务,在一定程度了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可能会加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女性平等就业。建议相关部门能够逐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待遇纳入社保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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