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里的罚款(执法部门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到目前为止经历了3次修正,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第二次修正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三次修正是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有哪些部门吗?

在日常生活中,《安全生产法》对于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是它贯穿于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说陌生,它是一部什么样的法,有谁来执行,我们大家应该不是很清楚。在大家的认识中,《安全生产法》的执行部门应该是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也就是以前的安监部门,现在的应急部门。

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有哪些部门吗?

其实《安全生产法》是整个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具体领域法律属于母法。那《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有哪些部门呢?

《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笼统来说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不是我们印象中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以前的安监部门,现在的应急部门。

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有哪些部门吗?

但是,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还未跟上《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全国各省级司法部门还未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赋予除应急管理部门外的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导致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未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为由不使用《安全生产法》,只有应急管理部门一家在使用《安全生产法》,造成大家认为《安全生产法》只有应急管理部门一家执法主体的错误认识。同时,使得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极大的缺位,其他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而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疲于奔命的同时频频被问责,背锅的部门使得应急管理部门人员怨声载道!所以,国家应及时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赋予除应急管理部门外的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使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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