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拿冥币存银行(阿婆拿冥币存银行)

这是发生在温州的事,18岁女子吴某,偶然与44岁男子刘某相识。刘某见吴某美貌,称可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包养对方,吴某应允。当天,吴某就将刘某带到出租屋内发生关系。次日,刘某将一袋冥币放在吴某抽屉里,冒充5万元。事后,吴某发现,怒而报警称5万元被盗。警方传唤刘某后查明真相,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这个案子,最后新闻没有报道具体如何处理,但从法律上来说,刘某的行为肯定是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

下面,我们展开讲讲。

女子拿冥币存银行(阿婆拿冥币存银行)

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诈骗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所以,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同时,诈骗罪中的故意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的手段是通过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财物,这是诈骗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等犯罪的重要去吧。诈骗手段的重要特征,是使被害人在错误认识下,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分子。

第三,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诈骗罪是有门槛的,只有诈骗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这个数额具体由各省确定,一般在3000元到5000元之间。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上面的条件可以看出,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能是财物,性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诈骗对象。

这个案子里,刘某在支付所谓“包养费”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与吴某发生关系,并没有非法占有吴某钱财的目的,也没有实际骗取吴某的钱财,所以吴某的行为不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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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1、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个案子中,吴某对于与刘某发生关系这个事实并没有错误认识,是自愿与刘某发生的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个案子中,刘某使用的冥币其用途是祭祀,而非冒充货币,而且也不可能使一般人误认为其是货币,冥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假币,故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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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刘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

刘某的行为涉嫌嫖娼,所谓嫖娼是指以财物为交易基础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嫖娼与包养的重要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感情或者排他的性基础。

这里呢,刘某只是为了与吴某发生一次关系,且这次关系是以钱财交易为基础,故其行为涉嫌嫖娼,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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